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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在说资质淡化,为何转个身都在升级?
           资质是施工企业承接建筑项目的基础,有了资质才能谈施工、才能谈工程质量问题。近年来,住建部一直强调淡化企业资质,建筑界也在呼吁淡化甚至取消资质,那么为何资质申请却一再井喷?      首先,我们看下全部资质的申请情况,2016年1—9月份的全部资质申请总数为690次,同意数量为347次,通过率50.23%;2017年1—9月份全部资质申请总数为2547,同意数量为947,通过率仅37.18%。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资质申请数量虽然有所增加,但通过率却大幅下降。       对比2016年和2017年的特级资质申请情况,不难看出,特级资质申请也在紧缩,总通过率从62.5%下降到44.77%。特级资质的申请主要集中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公路工程几种,这三个资质的通过率也都有所下降。甚至,2017年9月份第一批申请里,特级资质通过率仅为17.3%。       虽然通过率下降,但申请数量呈几何级增长,成功数量也有较大增长。这点,我们可以从下图看的更明显。2014-2016特级资质通过数量较为稳定,2017年陡增。       截止目前,特级资质总数为508家,从省份分布可以看出,特级资质数量依次为北京、浙江各60家,江苏58家,山东31家,上海25家,广东23家,安徽22家,湖北22家,四川21家,河南20家,其余省市均不足20家。       我们再细分这508家特级企业,可以看出,大多企业只有单特级资质,能拿到多特级的只有15.4%,而且我们对比上面的省市分布,会发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       特级数量多的省份,多特级却很少,这是因为多数的多特级企业多为央企和国企,民营企业拿到特级的虽然多,但拿到多特级的****,所以江苏、浙江这种民营建筑企业为主的省份拿到多特级的自然就很少,由此可见,民营企业的全面发展还是任重道远。         纵览资质升级的总体情况,和特级资质的深度剖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资质在弱化,审批越来越严格,但整体建筑企业的实力在提升,申请的企业几何级增加,涌现一**新秀企业。另外说一下,为什么申请的企业几何级增加?        首先,虽然资质在尝试弱化,但招标环节中体现的还不多,从企业切身的投标环节来看,资质仍是*可靠的通行证,所以对于资质代办升级仍是重点工作。换个角度来说,资质门槛的提高,可以帮助企业建立更高的业绩目标,对于企业的发展也是良性循环。          即使将来资质真的取消了,真正做工程的企业能凭借之前不断升级资质累积的业绩和努力,也会帮助企业在资质取消后提高竞争力。至于那些靠挂靠接项目的企业,无论资质以后是否取消,当下资质的升级都是提升目前企业营收的关键。         **,资质审批逐渐严格,以后申请必然更加困难,如何抓住资质升级的**一波浪潮,也是建筑企业尤其是民营建筑企业近期发展的关键。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因资质终将弱化,而放弃进行资质升级的企业,反而错过了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机遇,在资质取消之后,命运也更加难以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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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饰设计**资质代办
    装饰设计**资质代办,装饰工程设计共分甲、乙、丙三个级别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有资历和良好信誉,有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有符合条件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由于乙级资质不要求有企业业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办理丙级或乙级资质。装饰设计**资质代办企业可以从乙级资质开始办起。必须符合的条件是:首先要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其次是人员配置的条件: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建筑学专业合计不少于3人;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结构专业各1人,合计4人,专业齐全,总计7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此标准不要求有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要考核业绩。如下:上述人员应参与过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并主持过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再次为标准对技术装备的要求是: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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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快速办理建筑资质转让
           2018年怎么快速办理资质转让,资质转让现在是很常见的,尤其是很多建筑资质被取消,资质审批越来越严格,导致很多建筑企业都选择进行资质购买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相对于资质办理来说,资质转让办理速度更快,可以帮企业快速获取资质证书,资质转让一般都是进行整体转让,是不能单独进行转让的,接下来小编来说一下2018年如何快速进行资质转让。需要了解一下资质转让的流程:      1.在达成正式转让协议之前,受让企业必须调查整个转让企业的基本情况。由于资质转让主要是购买者收购带有资质的公司,因此有必要调查转让资质的公司是否存在债务纠纷或不良记录等行为。     2.调查清楚后,与卖方就转让价格等进行商议和谈判,双方在互利平台的基础上达成意见,并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情况。     3.合同签订后,公司股权将在卖方的配合下转让给受让企业。     4.股权变更后,主办单位完成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税务变更以及银行账户变更等。    5.进行资质证书变更和安证变更。变更手续完成之后,受让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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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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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新标准换证常见问题解答
    一、换证及过渡期管理上海市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受理施工资质申请?答:2015年6月1日。 如果不按照新标准换证,老的施工资质证书可以用到什么时候?答:2016年12月31日。 一家施工企业,原有房建总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由于新标准装饰装修**等级是二级,应该到区里还是市里申请资质换证?答:2015年6月1日起,上海市申请施工资质将全面采用电子化申报方式。企业只需在网上申请即可,不用到窗口进行资质受理。 如果我的企业有五项资质,其中三项满足要求,还有两项暂时不满足,能否先申请满足要求的资质先换证,其他资质等满足要求后再申请换证?答:不能,须所有资质同时换证,如有资质不达标,可同时申请注销。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是否需要按照施工新标准换证?答:不需要。 换证时是否需要考核企业或个人业绩?答:不考核。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013年已经按照上海市建委的要求换过一次证了,这次是否还需要换证?按照什么标准换证?答:需要。按照《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修订版)的通知》(沪建管【2015】108号)中的特种专业资质标准进行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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